XXX销售侵权商品案件的分析


    一、案情
    2012年3月21日,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举报,称辖区某电脑城有涉嫌销售假冒三星打印机的行为,希望工商管理机关能够给予查处。在对某电脑城四楼一经营户进行了检查时发现该经营户正在销售一批涉嫌商标侵权的三星打印机,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办案人员对涉案商标侵权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后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中联知识产权中心鉴定,最终确定查获的5台三星打印机为假冒商品。
    二、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XXX根据客户需求,通过网上查找,以每台980元的价格从广州华信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台SCX-4623型三星打印机,以每台1300元在店内销售。2012年3月21日我局查获时已销售5台。3月23日,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人中联知识产权中心鉴定,当事人剩余的5台SCX-4623型三星打印机均为假冒三星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所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三星SCX-4623打印机5台;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案件评析
    1、在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中,当事人提出对未销售的五台是否应计算在内,我们对当事人作了如下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办案人员按购进10台SCX-4623型三星打以每台1300元销售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合计为人民币13000元。最后当事人认可这种计算方法。
    2、中联知识产权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我们首先把握中联知识产权中心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这两个问题,我们审查了其内容是什么,中联知识产权中心作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委托书上明确代表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侵犯和损害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特授权该代理人在各级不同法院、官方有关当局及其他职能机关面前履行代理人职责,向有关机构正式出具产品真伪鉴定结果报告。这些条件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所以中联知识产权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具备证据资格和能力,加上当事人的笔录并放弃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