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陕西分公司违规直销案分析

一、案情

2011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 市××路××大厦的××(中国)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从事直销活动。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2010-2011年间在陕西区域内招幕的直销员中有1304名未经过培训和考试,而是直接使用招募人员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直销员证》,并开展直销活动。截止2011年底,该等直销员累计销售金额为3349440元,其中销售成本为738551元,违法所得为261088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属未经培训和考试颁发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反培训规定的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610889元;

3、对违反培训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二、案件办理特点

1.对直销企业违规培训的查处,是直销条例颁布以来我局系统所查处的首例案件,既为此类案件的查处树立了典范,同时也对直销条例及其关于直销员培训的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的执法运用积累了相关经验。

2.构成本案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多,证据涉及书证、物证、人证,能从不同角度构成一个比较充分说明违法事实的证据链。证明违规培训的人证包括经销商询问笔录和公司直销员询问笔录共5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未经培训考试书证直销员身份资料共1304名、证明违法所得的书证物证包括直销员账号、销售明细及汇总一览表一份,2010年-2011年度当事人销售利润表一份;××(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分公司直销员违规培训的说明一份。这些证据使得案件在定性、违法事实特征以及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上均获得了比较扎实的证据支持。

3.案件取证过程复杂艰难。在调查取证时,由于该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所有直销员的个人资料,销售合同由××(中国)有限公司集中管理;二是所有直销的销售凭证,财物计账凭证也由该单位总部集中统一管理。由于上述两个原因造成证据材料调取时往返时间较长,导致我局虽是2011年3月份开始进行初步调查,但直到2011年9月28日才正式对××分公司违反培训规定办理直销员证并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立案进行了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约谈了××分公司负责人及大部分的中层部门负责人并向其讲解《直销管理条例》的内容。在谈话过程中上述被约谈人一致强调当事人都在国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直销业务活动,没有违规行为,使此案一度陷入僵局。

在没有取得其它更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我局执法人员一是根据该当事人提供的西安地区经销商的名单进行核对;二是通过各辖区分局登记注册部门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经销商的合法性。三是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经销商中进行排查,于2011年10月19日,询问了经销商司××,于2011年10月21日询问了经销商李××,两名经销商承认在经营时没有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只是利用他(她)们的身份证上报到陕西分公司并获取由总部颁发的《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为进一步证实经销商司××、李××所说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随机对该两名在册经销商的直销员进行调查询问。

2011年10月27日,对××经销商司××的员工任××(直销员)李××进行询问谈话并做了笔录,任××、李××在笔录中承认没有参加过任何业务培训学习只是提供了身份证,司××就给她办理了《直销员证》并开展直销业务。

2011年11月7日,对××经销商李××的员工(直销员)张××、屈××两人分别进行询问谈话,张××、屈××在谈话时承认没有参加过任何业务培训学习,只是李××告知她们只要办理了《直销员证》成为××直销员后就可以在购买商品时享受七折优惠,而且程序很简单,只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就能办理《直销员证》,上述情况张××、屈××在笔录上均签字予以确认。

上述司××、李××、任××、张××、李××、屈××均在××(中国)公司当事人提供的直销员名单内。××(中国)公司对我局执法人员随机检查的情况不能做合理的答复,只能积极配合此案的进一步调查。

4.违法所得计算难以把握。本案没收违法所得达260多万元,是多年来没收违法所得最大的一个案件。在具体计算时,着实让办案人员头疼。1304名未经培训的直销员名单虽有,但要查清每一个未经培训的直销员带给公司的收入,显然不现实,因为这1304名直销员分布于全省各地,无法一一调查核实。最后只能以查总公司和分公司相关销售资料为突破口,取得直销总公司的积极配合,通过计算,确定了总公司认可的非法所得数额,为没收违法所得提供了依据。

5.认真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本案在我局送达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申请。2012年7月13日,我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在会上,听证会组织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当事人对未经培训和考试颁发直销员证进行直销活动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请求。针对当事人的申辩,办案人员从处罚事实认定到法律具体运用等角度,给当事人做了认真细致的解释,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处罚决定中的罚款幅度已经做了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理,处罚自由裁量非常妥当。从而获得了当事人认可,并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

三、此案办理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1、找准突破口。直销企业多数存在隐性违规的情况,调查取证过程非常困难,在调查时首先从××分公司的经销商开始,此案表现出的特点是合法的店铺直销证照齐全,经销商和公司的关系看似正常的购销关系,在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销商购销账目和《直销员证》时发现:经销商的购销是和公司有联系的,而且在已办理过《直销员证》的直销员的销售记录有一次和数次交易的记录,在通过排查这一类型的直销员时,问题就显现出来。

(1)根本没有经过任何直销业务的培训和考试就拿到《直销员证》;

(2)只是为了购买商品时享受优惠的折扣;

此类情况在该公司直销员中占较大比例,取得经销商和直销员的直接证据对此案的办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定性要准确。在取得初步的证据后,对案件要层层进行梳理,该案在办理时,发现经销商涉嫌在介绍另外新的经销商加入后,可在公司取得一定的报酬,但在进一步的调查后未发现相关的证据,所以排除了“店传店”的情况,但经销商的直销员有一部分未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直销员证》开展直销员业务的事实得到充分的证实。

在取得上述证据后再和××分公司进行询问谈话时,××分公司只能端正自己的态度,积极认真配合此案的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