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一、案情
      2012年4月16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在西安市西绑子市街迎春大厦经营的×××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部分财务记账凭证、购销合同及贸易协议,发现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行为,2012年4月16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服装、鞋帽、婴幼儿及孕妇用品、日用百货、保健品、乳和乳制品、米粉、罐头的销售。当事人以收取多种费用为经营条件,与×××商贸有限公司签定了贸易合同并收取该公司15700元。其中“店庆促销服务费”500元∕品牌;“同年促销服务费”5000元∕年;“年节促销费”3000元∕年;“信息服费”7200元∕年。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第:“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700元,罚款14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争议的焦点
      该案在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的授权人并不承认商业贿赂行为,认为是行业中的惯例,以收取额外费用为条件与       有限公司达成的贸易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通过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的讲解,当事人也了解了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危害和后果,积极配合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使得案件得以查处。
      三、本案查处的体会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取证难。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当事人已经意识到违法行为后果,一方面与执法办案人员狡辩周旋,拖延时间,另一方面,使出一贯的老套路,动用各种关系来给执法人员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当事人往往不予以配合,增加办案阻力,工商部门更加面临无证可取和有证难取的境地。
      面对上述问题和困难,对当事人采取攻心战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突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同时,注重与方方面面的协调,在坚守法律底线的情况下,理性处理各种招呼与说情,并反过来通过他们向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最终使本案成功,顺利的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