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有限公司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一、案情

    2016年3月11日,我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3月11日在××报T12版发布抽奖式有奖销售广告,最高奖为奔驰Smart小轿车(售价11.5万元)的使用权,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二、案件定性和处罚依据
    西安××有限公司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工商公字[1999]第79号)“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所指之行为,属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利用奔驰Smart小轿车的使用权作为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其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主要是根据前述《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1999年4月5日工商公字[1999]第79号)获得突破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在我市时有发生,对类似的不正当竞争抽奖式有奖销售违法案件,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