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工商竞处字[2017]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龙综合楼7楼卡-27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敦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1月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打印机、税控机、办公设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研究、开发、销售、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计算机整机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案件来源
    据群众反映,当事人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在长沙市范围内提供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垄断协议行为。2017年2月20日至21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垄断协议问题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是长沙市内增值税发票系统的销售、培训、维护和上门服务的两家单位之一,主要负责芙蓉、开福、高新区及长沙县、浏阳市等5个区域增值税发票系统的销售和服务工作,雨花、天心、望城、岳麓区及宁乡县等另外5个区域增值税发票系统的销售和服务工作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本局认为,当事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销售和服务市场的行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行为,于2017年3月3日将核查情况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申请对当事人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3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授权本局对当事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查处。2017年3月17日,本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对当事人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增值税发票系统主要包括税控盘(或金税盘)及电脑、打印机等配套通用设备,税控盘和金税盘是密码商品,电脑、打印机等配套通用设备属于自由竞争商品。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销售税控盘,指定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金税盘。2014年以来,在长沙市范围内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权当事人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盘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向纳税人销售金税盘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纳税人购买税控盘(或金税盘)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通使用。2016年4月19日前,这两家单位自由竞争,在各县市区国税局及各国税分局都设有销售和服务网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2016年4月初,长沙市全面启动营改增工作,第一批营业税纳税户营改增工作要求在2016年5月底之前完成。据当事人和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供述,为保障在短时间内优质高效地配合国税机关完成营改增工作,自2016年4月1日至19日间,经当事人的长沙市场部负责人刘某提议,这两家单位先后经过4次协商,于2016年4月19日在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就长沙市范围内的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销售和服务签订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协议约定:营改增存量户、新进户、税控机改造户均按照行政区域5:5的比例进行划分(航天信息占50%、百旺金赋占50%)。并按照营改增的严格要求推行执行,共同搭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形象,不搞恶意竞争,共同做好原有客户的服务。长沙市10个行政区域,其中雨花、天心、岳麓、望城区和宁乡县等5个区域划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销售并提供服务,芙蓉、开福、高新区和浏阳市、长沙县等5个区域划由当事人销售并提供服务。双方共同提供服务的地区,原则上按照各半比例控制。若在年底双方划分的市场比例大于3%时,双方协商好,当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高于比例时,同意拿出雨花区高桥分局进行调剂;当当事人高于比例时,同意拿出高新区局进行调剂。双方还约定,如果纳税人特定选择服务单位的,双方应遵循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区域划分协议签订后,属于当事人的销售和服务区域,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只保留少量工作人员为老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不再主动销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2016年度,区域划分协议签订前后,当事人的税控盘销售数量在长沙市各行政区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情况见下表1和表2:


表1、属于当事人销售和服务区域的2016年税控盘销售情况表
                                               
月份    芙蓉区    开福区    高新区    浏阳市    长沙县    合计
1    ***    ***    ***    ***    ***    646
2    ***    ***    ***    ***    ***    224
3    ***    ***    ***    ***    ***    614
4    ***    ***    ***    ***    ***    3074
小计    ***    ***    ***    ***    ***    4558
月均销售量    ***    ***    ***    ***    ***    1139.5
5    ***    ***    ***    ***    ***    4552
6    ***    ***    ***    ***    ***    3289
7    ***    ***    ***    ***    ***    2862
8    ***    ***    ***    ***    ***    2431
9    ***    ***    ***    ***    ***    2090
10    ***    ***    ***    ***    ***    2087
11    ***    ***    ***    ***    ***    2586
12    ***    ***    ***    ***    ***    2707
小计    ***    ***    ***    ***    ***    22604
月均销售量    ***    ***    ***    ***    ***    2825.5
合计    ***    ***    ***    ***    ***    27162


表2、不属于当事人销售和服务区域的2016年税控盘销售情况表
                                             
月份    雨花区    天心区    岳麓区    望城区    宁乡县    合计
1    ***    ***    ***    ***    ***    696
2    ***    ***    ***    ***    ***    233
3    ***    ***    ***    ***    ***    614
4    ***    ***    ***    ***    ***    461
小计    ***    ***    ***    ***    ***    2004
月均销售量    ***    ***    ***    ***    ***    501
5    ***    ***    ***    ***    ***    99
6    ***    ***    ***    ***    ***    90
7    ***    ***    ***    ***    ***    55
8    ***    ***    ***    ***    ***    12
9    ***    ***    ***    ***    ***    32
10    ***    ***    ***    ***    ***    16
11    ***    ***    ***    ***    ***    54
12    ***    ***    ***    ***    ***    44
小计    ***    ***    ***    ***    ***    402
月均销售量    ***    ***    ***    ***    ***    50.25
合计    ***    ***    ***    ***    ***    2406

2017年1至2月份,属于当事人销售和服务区域的芙蓉区销售税控盘***个,开福区销售***个,高新区销售***个,浏阳市销售***个,长沙县销售***个,合计销售3086个。不属于当事人销售和服务区域的雨花区销售**个,天心区销售**个,岳麓区销售**个,望城区销售**个,宁乡县销售**个,合计销售39个。
    2016年度当事人在长沙市范围内共计实现销售收入37,438,569.75元,其中:税控盘销售收入******元,技术服务收入******元,IT外包服务收入******元,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销售收入******元。
    2017年1至2月当事人在长沙市范围内共计实现销售收入5,161,610.92元,其中:税控盘销售收入******元,技术服务收入******元,IT外包服务收入******元,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销售收入******元。
    在销售增值税发票系统过程中,当事人开展三种业务,一是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盘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税控盘单价是每套490元,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每户每年每套330元,购买两套以上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二是销售电脑、打印机等增值税发票系统通用设备,通用设备销售遵循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三是在各国税分局办公场所向纳税人推荐购买IT外包服务,IT外包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维护、保养。选择购买IT外包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当事人在收取税控盘技术服务费的同时,另外按照每户每年150元的标准收取IT外包服务费,并与之签订《百旺设备购销及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条款基本相同的格式合同,即《服务外包合同》;向当事人购买通用设备的,则不推荐购买IT外包服务。2016年4月至2016年底,在长沙市范围内当事人共向3923户增值税纳税人收取IT外包服务费588,450.00元(含税金额),2017年1至2月共向1026户纳税人收取IT外包服务费153,900.00元(含税金额)。当事人供述,在收取IT外包服务费过程中,公司对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每户20元的标准奖励,导致少数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收取该费用现象。因这部分违规收费是工作人员在现场以口头方式推荐销售,故无法统计违规收费的具体数额。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第一组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2014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等证件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经营资格。
    (二)第二组证据:办案程序证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授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的决定》(工商竞争字〔2017〕99号),该文件授权本局立案查处当事人,证明本局具有案件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百旺金赋业务概诉》、《服务外包合同》等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等,证明本局履行了立案审批程序。
    4、本局的调查通知书(湘工商竞调字〔2017〕2号)《询问通知书》(湘工商竞询字〔2017〕3号)及当事人签收回执,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
    (三)第三组证据:证明当事人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相关证据
    我局向当事人调取的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1、当事人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证明当事人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达成了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协议。
    2、当事人2016年度、2017年1至2月份长沙市税控盘销售明细表,2016年元月至2017年2月长沙市网点税控盘领取明细表,2016年元月至2017年2月长沙市服务网点情况表,证明当事人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按照约定实施了区域划分协议。
    3、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3年至2017年的授权委托书、《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税控盘产品实物照片及使用说明书,证明税控盘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使用的专用密码商品,除金税盘外,没有其他产品可替代。
    4、当事人与纳税人签订的《百旺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合同书》、《服务外包合同》,证明当事人在销售税控盘的同时,向部分纳税人按照每户每年150元的标准收取了电脑、打印机等增值税发票系统通用设备IT外包服务费。
    5、当事人2015年度、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16年度及2017年1至2月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2016年度及2017年1至2月区域销售收入明细,证明当事人已经将税控盘、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发票系统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IT外包服务费记入单位收入,以及长沙市范围内与区域划分相关的上年度销售收入。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收取外包服务费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就IT外包服务费的收取制定了奖励措施,说明了导致工作人员违规收费的主要原因。
    7、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身份证明资料:
    (1)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在长沙市范围内达成并实施了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协议,在销售税控盘同时向部分纳税人收取了通用设备IT外包服务费。
    (2)对当事人长沙市场部负责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代表当事人就签订区域划分协议进行了4次协商,代表当事人于2016年4月19日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协议。
    (3)当事人副总经理伍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与长沙市场部负责人刘某共同代表当事人就增值税发票系统的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4月19日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了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协议。

三、案件分析
    (一)两家技术服务单位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增值税发票系统运用先进的安全密码算法以及加解密技术和电子黑匣子存储技术,提供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系统的解决方案,用于发票防伪、税源控制和税务系统身份认证,具备发票开具,发票领用、发票安全存储、发票管理、身份认证和抄报税功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第四条规定: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在长沙市范围内,当事人销售的税控盘、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销售的金税盘都是纳税人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而且这两家单位是长沙市国税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因此,在长沙市范围内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市场,两者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两家技术服务单位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服务范围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第八条规定: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功能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第十条规定: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第十一条规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依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些文件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市场是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这两家技术服务单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双方经过4次协商,达成了将长沙市10个行政区域按照5:5的比例划分销售区域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在对方的销售区域,不再主动向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税控盘或者金税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这两家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2016年度及2017年1至2月税控盘(金税盘)销售数量也表明,协议签订后,在对方的销售区域,本单位的销售数量锐减,甚至个别月份销售数量为零,而属于本单位销售区域的销售数量急剧增长。因此,当事人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划分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区域的行为,属于分割销售地域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
    (三)这种市场区域的划分排除了竞争,损害了纳税人利益。当事人和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在湖南长沙市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各自的销售和服务范围,形成新的固化服务格局,消除了竞争。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第三条规定: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服务费。长沙市的两家技术服务单位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服务范围,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事实上的独家经营格局,剥夺了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技术服务协议参考样本》第一条第(一)项要求,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纳税人开票子系统的安装和升级工作,保证纳税人能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长沙市的两家技术服务单位制作条款基本相同的格式合同,制定相应的收费奖励措施,各自驻国税分局工作人员在收取金税盘(或税控盘)技术服务费的同时,按照固定标准另外向部分纳税人收取通用设备IT外包服务费,消除了IT外包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竞争,损害了纳税人利益。
    四、定性及处罚
    本局认为:在湖南省长沙市范围内,只有当事人和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两家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单位,并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双方经过4次协商,达成并实施了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销售和服务区域划分协议。双方还制定了条款基本相同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通用设备IT外包服务格式合同,违反国家发改委要求技术服务单位保证纳税人能够正常打印发票的规定,在销售税控盘并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同时,当事人另外向部分纳税人收取IT外包服务费,损害纳税人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二)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五条第(一)项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的规定,构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的垄断协议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改正垄断协议行为,且2016年度实施垄断协议期间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收益无法计算,收取的增值税发票系统通用设备IT外包服务费也无法统计违规收费数额,故当事人相关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当事人在长沙市范围内2016年度37,438,569.75元销售收入 的2%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748,771.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093580848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局将依照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对本次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