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一、案情

2月16日,根据举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商业贿赂行为,2012年8月12日我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每年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前,要求供货商给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节庆费和周年庆费等费用,否则,当事人不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在经营活动中分别收取陕西×××公司、西安×××商贸公司、陕西×××有限公司、陕西×××发展有限公司等七家供货商的节庆费、周年庆费共计59928.16元,其中节庆费44983.66元,周年庆费14944.5元。

二、案件定性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利用经营条件收取供货商的节庆费、周年庆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9928.16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一)行政执法手段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暗中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常常力不从心。

(二)、取证难。由于商业贿赂涉及至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他们接受或索取贿赂的方法又较为隐蔽,从帐目中取证较难。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不予以配合,增加了办案阻力,工商部门更加面临无证可取和有证难取的境地。

(三)认定难。有些单位间的商业贿赂是以合同的形式行进的,所以有时到底是经济行为还是违法犯罪行为较难界定。因此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时,应针对当事人行为透过现象看本质,应将《反不正当竞争会》上下条款间相关联,仅根据第八条单个条款的规定,就会造成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不准确、不全面、表面化。

面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须坚定信心,通过多种渠道找线索,找发案突破口,重拳出击治理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