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常识第一集

导语

您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吗?您在购买商品时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益吗?您在买买买的节奏中,遇到消费问题,知道怎么维权吗?您知道如何选购食品、玉石、保健品吗?您知道商品质量如何简易识别吗?

从今天起,针对您在消费维权中最关心的问题,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连续为您奉上消费维权知识,每天按时更新,满满知识点,将指导您更好地进行买!买!买!

 

消费维权常识(一)——1-10题(消费权益篇)

1.请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主要的保护对象是谁?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一般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本法予以保护。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经营者一般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2.请介绍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的十项基本权利包括:

(一)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成立团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消费知识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请介绍一下在日常经营中,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的义务;

(二)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平交易的义务;

(三)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四)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五)某些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六)召回缺陷商品、服务的义务;

(七)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八)标明真实和标记的义务;

(九)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十)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十一)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义务;

(十二)使用格式条款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以及不得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十三)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十四)采用非现场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金融服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五)非现场销售商品经营者无理由退换货的义务;

(十六)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义务;

(十七)部分商品和服务的瑕疵举证义务等。

4.如果我们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请问有哪些解决途径?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我们有消费纠纷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请问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是什么?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下列投诉: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受理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三)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这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二)消费者私下交易纠纷;

(三)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四)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五)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六)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七)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八)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6.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主要有: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7.消费者向消协投诉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向消协投诉的,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一)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二)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三)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四)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五)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8.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产生纠纷的投诉渠道有哪些?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般来说消费纠纷投诉渠道有以下三种:一是向网络商品经营和服务平台开办者设立的投诉部门或ODR(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投诉;二是向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还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三是也可以向省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权是什么意思?

答:随着科技发展,网购已成为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他人评价作为挑选商品的依据,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消法》赋予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0.已拆封的网购商品还能“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答:消费者应当确保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的完好,消费者为检查、使用商品而拆除其包装与商品本身完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消费者注意的是:消费者行使退货权的期限为7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其间最后一天是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时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其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并且法律规定消费者应承担经营者将购买商品寄送至消费者处时的运费和退回商品的运费,这样有利于促使消费者理性退货,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