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常识第三集

消费维权常识(三)————21-30题(消费权益篇)

21.农民购买农机用于生产,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将此种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为农民的农资消费维权提供了法律利器,在很大程度上解出来农民的后顾之忧。

22.在旅游消费中要注意哪些才能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

答:一是要注意旅行社的资质;二要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把旅游日程安排、路线、景点、购物次数、住宿标准与停留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三是如发现旅行社擅自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应该保留有效证据,以便依法维权;四是旅游购物要注意辨别真伪,并索要有限的购物凭证,若发现欺诈行为应在60天内持购买票据到相关部门投诉;五要注意增强保险意识,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发生旅游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都将是维权武器。

23.在参加各种教育培训班时常遇到交钱容易退钱难的事情,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为避免此类纠纷,消费者首先要了解培训机构是否经过有关国家机构审批或备案;其次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或者合同、索要票据,特别是对开课后是否还有另收费用,退学如何退费、培训达不到承诺效果或者培训地点变更情况出现时如何处理等内容作出约定;消费者最后要妥善保管协议及收费票据,以便发生纠纷后作为维权依据。

24.在办理预付费消费卡时要注意什么内容?

答:办卡时要慎重考虑,特别是一些大额消费卡,要尽量了解经营者的资质、信誉、口碑情况;仔细阅读办卡时的合同,重点了解有关中途停卡、退卡、转卡等的内容;经营者的一些口头承诺,尽量要求其以文字形式落实在合同或卡上,而且切莫冲动、贪便宜办卡,面对超乎寻常的优惠要格外小心。

25.霸王条款的情形有哪些?效力如何?

答:霸王条款的情形有购买后不退不换,禁止自带酒水饮料,人均最低消费,最终解释权等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有利于经营者自己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霸王条款无效。

26.什么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答: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7.如果受损失的只是三五块,是不是就算了?不用太较真反正也数目不大?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较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权益有多小。

28.微信网购时会出现很多问卷调查抽奖、集赞换物品等形式骗人,消费者面对这些情况时,该注意什么?
答: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一是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商家,切记贪图便宜和冲动购物;二是付款时应优先选择支付宝等有第三方平台保障的渠道,以确保资金安全;三是要做到询问要全面、付款要慎重、验货要仔细,并尽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拍下商品或服务的照片,截取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卖家姓名、身份证号等凭证,便于依法维权。

29.消费者如何应对商家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规定?

答:消费关系中的格式条款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时需要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并且应当遵守资源、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强制消费。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经营者明知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而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形下,即使已约定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仍旧不能免责,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依旧存在。

30.消费者维权是否能提起公益诉讼?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遇到侵权积极向消协组织投诉,可引起消协组织对某类侵权行为的关注,为公益诉讼提供依据。如“实名制火车票丢失被铁路局要求全额补票”、”手机预留软件不能卸载“等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