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问题汇编04

6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什么途径报送投资信息?

答: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62、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送哪些投资信息?

答: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企业根据章程对变更事项作出决议的,以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 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63、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外国投资者提交初始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变更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64、外商投资企业应于何时报送年度报告?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65、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包含哪些内容?

答: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应当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66、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应当向社会公示?

答: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当向社会公示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


67、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存在错漏的能否进行更正?

答: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应当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68、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答: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 20 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 1 年内未再发生违反信息报告义务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上有关信息记录。经核查属实的,予以移除。


69、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行业依法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批准文件?

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0、港澳台投资者或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是否需要报送投资信息?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投资,应当参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报送投资信息。


71、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七)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八)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7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指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原件(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核准文件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原件。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二)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经理备案。提交原任职人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申请表格中填写即可)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7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原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原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复印件。

(三)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和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税务注销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4 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原件,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原件)。


7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三)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四)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五)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六)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依照《公司法》、《外资投资法》、《外资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7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三)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核准文件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核准文件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五)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三)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指根据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7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无需公证。

(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

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五)资信证明原件。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一般由境外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合伙人与境内金融机构有固定的金融往来关系的境内金融机构也可出具)。

(六)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不涵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的项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九)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7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全体合伙人依法约定签署人员的除外)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房产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可以提供经营场所承诺书原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变更决定书。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原件。

◆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不涵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所列的项目。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

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变更企业类型,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复印件。合伙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提供公证文件原件。

◆变更合伙人住所,应当提交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

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变更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如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原件。承担责任方式为“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变更认缴、实缴出资数额,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入伙变更,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提供公证认证文件原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无需公证。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原件;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

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原件,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原件。

◆退伙变更,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

(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他事项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二)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在申请书中填写信息即可)。

◆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原件。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