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如对该文件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电话:86788852 电子邮箱:sjjscztc@163.com


附件:《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

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部委《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为基准,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从全市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中,打造一批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

二、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一)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以市(地)或县(区)为单位制定。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严卡标准、照顾特色、统一衡量、择优推荐”的工作原则,按照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的要求,从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中确定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遴选。按照自主申报和行业部门推荐两个渠道分别产生,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要求。

(三)西安市分类标准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者或经营的产品在经营区域附近居民或相关网络平台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近一年内月平均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上;单一品类商品一年内月销售销量保持在100件以上)。

②拥有自主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或专利权的个体工商户;

③近五年内曾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和奖励的个体工商户;

③在某类商品销售上已形成自己品牌,经营多家门店或有其他经营户加盟的连锁店;

④受到过区县(开发区)以上政府部门评比表彰的个体工商户,或在市委、省局“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或者确定为“小个专”党建示范点等。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特色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从事本地重点打造的传统特色产业、地方特色产品、农业品牌等行业,如餐饮文创、手工艺品、农副产品等,获得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和市级以上品牌认可的优先;

②从事特色服务且具有代表性和认可度的,或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度的个体工商户,如推拿、理疗、针灸等;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或从事具有关中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如特色手工店、农家乐、特色餐饮名店等。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从事行业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体遗产名录的或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且具有明显传统文化标志的;

②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③项目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的,或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或者曾获区县级以上表扬的;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国内外区域产品认证的。

⑤为地方龙头企业 ( 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2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20人以上);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即“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①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为毕业不满5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

②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自媒体等,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的(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1000名的;一年内月销售量在1000件以上,群众好评率在60%以上),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在5万人以上(关注度),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且有纳税记录的;

③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各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区域发展特点、特色产业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各区县(开发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评选中,应按照区域特色,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占比有不同侧重,重点支持特色产业、特色行业领域的个体工商户,不要求面面俱到。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

四、评定要求

(一)评定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西安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或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品牌的不同个体工商户申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同类型择优遴选,只认定一户。

(二)评定程序。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当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评选、公示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入库并予以公告。

1.组织动员部署(6月底至8月底)

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推荐审核评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评定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做好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评定工作的落实。

2.推荐审核程序(9月初至11月底)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不跨级推荐。

(三)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相关培育政策。每年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即移出名录库,将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入库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3)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移出名录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政策

(一)扩大宣传。借助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扩面宣传,并在年度“个体工商户服务月”集中开展典型宣介,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授牌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加大对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老艺人故事的宣传报道,帮助指导对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工作。

(二)精准服务。一对一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户帮扶对接机制。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品牌创建、质量服务、专利保护运用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对接上下游资源,当地展销会、博览会等平台,优先安排特色产品展示,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加强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加强人员技能培训,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对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同时,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链接国内、国际市场。

(三)要素保障。对进入“名特优新”名录库的个体工商户,与当地水、气等用能部门协调,给予用能优惠;对于承租园区、商场、农贸市场等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动倡议,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建立“优质产业配套个体工商户名录”,将名单优先向龙头企业推荐,进一步拓宽优质个体工商户的成长空间。

(四)合规指导。对入库“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引导合规经营发展,减少风险隐患。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必要不检查,深化“首违不罚”举措,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适当容错发展空间,推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