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异常名录企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工商处发〔201644 

各工商分局、高陵区和各县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登记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及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除第四项外)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登记人员不得作为不予受理的依据,依法进行登记,同时提醒企业及时前往列入机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同时提醒企业变更登记后,前往列入机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请变更其它事项或备案的,登记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前往列入机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再递交相应的变更或备案申请资料。

三、对依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登记警示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工商处发〔201554号)(该文件已废止)设置预警警示管理的,只要申请资料能够正常录入的,登记人员应当依法登记;无法录入申请资料的,由设置预警警示机关(部门)或企业属地监管机关予以解除后,登记人员依法登记。

四、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实施细则(暂行)》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4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