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双告知”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和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2号 )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现就“先照后证”改革后做好“双告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双告知”工作的意义

“双告知”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履行“双告知”职责,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强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促进各职能部门实现协同监管,形成齐抓共管新格局。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双告知”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明确“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严格规范双告知”工作的程序,有力推动“双告知”工作顺利实施。

二、认真履行向市场主体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要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目录内规定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要告知申请人省政府公布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查询网址,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且其已清楚办理后置审批相关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书》样式附后)。

三、认真履行向审批部门告知职责

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所涉及的经营项目和后置审批部门进行标注和归集,同时导入指定业务模块,通过业务系统定时自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再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涉及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审批的,要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为主,其他形式并存的方式,履行对审批部门的告知职责,因地制宜的研究制定告知工作的程序,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双告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双告知”工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政府对“双告知”工作的重视,确保“双告知”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登记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正确引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事项,力求经营范围表述准确、清晰、没有歧义。要及时关注省政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要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对“双告知”工作履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强化协作配合。“双告知”工作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层级繁杂。各级工商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和配合,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大信息互联共享力度,强化协同监管,协调推进“双告知”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双告知”工作,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自觉识别行政审批事项的能力。同时要围绕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双告知”业务软件的应用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保障“双告知”工作平稳实施。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3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