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上半年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电力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7、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9、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
1电力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次非阻燃电力电缆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2706.1~12706.2-2008《额定电压1kV(Um=1.2 kV)到35 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JB/T 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
GB/T 5013.4-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库房中或流通领域销售柜台,随机抽取非阻燃电力电缆或橡套电缆样品6米,3米用于检验,3米用于备样。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做好样品保护、防潮和签封措施,附合格证明,随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包装。
四、检验项目
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最薄点、护套厚度(橡皮绝缘电缆)、护套最薄点、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抗张强度、断裂伸长率)、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抗张强度及其变化率、断裂伸长率及其变化率)、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试验(抗张强度、断裂伸长率)、护套老化后机械性能试验(抗张强度及其变化率、断裂伸长率及其变化率)、铠装、导体结构、绝缘热延伸、绝缘热收缩、护套热失重、不延燃试验。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当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西安市2020年电力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2020年电力电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2
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5023.1-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5023.2-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5023.3-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5023.4-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GB/T 5023.5-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
JB/T 8734.1-2016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JB/T 8734.2-2016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
JB/T 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
GB/T 19666-2005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
GB/T 18380.12-2008 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第12部分:单根绝缘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1kW预混合型火焰试验方法。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库房中或流通领域销售柜台,随机抽取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样品50米,30米用于检验,20米用于备样。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做好样品保护、防潮和签封措施,附合格证明,随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包装。
四、检验项目
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最薄点、平均外径、成品电缆电压试验、绝缘电阻、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抗张强度、断裂伸长率)、绝缘老化后拉力试验(抗张强度及其变化率、断裂伸长率及其变化率)、绝缘失重试验、不延燃试验。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当样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西安市2020年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2020年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3
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3663.2-201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 管材
GB/T 8806-2008 塑料管道系统 塑料部件 尺寸的测定
GB/T 6671-2001 热塑性塑料管材 纵向回缩率的测定
GB/T 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1、抽样型号和规格
2、本次抽查产品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
3、抽样数量、基数及抽样方法
4、在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米管材,10米作为检验样品,10米作为备用样品。在生产领域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米管材;在流通领域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四、检验项目
表1水用聚乙烯(PE)管材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产品标准及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平均外径 |
GB/T 13663.2-2018 |
GB/T 8806-2008 |
2 |
壁厚 |
GB/T 13663.2-2018 |
GB/T 8806-2008 |
3 |
纵向回缩率 |
GB/T 13663.2-2018 |
GB/T 6671-2001 |
4 |
断裂伸长率 |
GB/T 13663.2-2018 |
GB/T 8804.3-2003 |
5 |
静液压强度(20℃ 100h) |
GB/T 13663.2-2018 |
GB/T 6111-2003 |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4
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18742.2-2017 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
GB/T 8806-2008 塑料管道系统 塑料部件 尺寸的测定
GB/T 6671-2001 热塑性塑料管材 纵向回缩率的测定
GB/T 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1、抽样型号和规格
2、本次抽查产品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
3、抽样数量、基数及抽样方法
4、在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米管材,10米作为检验样品,10米作为备用样品。在生产领域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米管材;在流通领域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四、检验项目
表1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1 |
平均外径 |
GB/T 18742.2-2017 |
GB/T 8806-2008 |
2 |
壁厚 |
GB/T 18742.2-2017 |
GB/T 8806-2008 |
3 |
纵向回缩率 |
GB/T 18742.2-2017 |
GB/T 6671-2001 |
4 |
20℃静液压强度 |
GB/T 18742.2-2017 |
GB/T 6111-2003 |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5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5836.1-2018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5836.2-2018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GB/T 8806-2008 塑料管道系统 塑料部件 尺寸的测定
GB/T 1033.1-2008 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 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
GB/T 8801-2007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坠落试验方法
GB/T 8802-2001 热塑性塑料管材、管件 维卡软化温度的测定
GB/T 8803-2001 注射成型硬质聚氯乙烯(PVC-U)、氯化聚氯乙烯(PVC-C)、丙烯睛一丁二烯 一苯乙烯三元共聚物(ABS)和丙烯睛一苯乙烯一 丙烯酸盐三元共聚物(ASA)管件 热烘箱试验方法
GB/T 8804.2-2003热塑性塑料管材 拉伸性能测定 第2部分:硬聚氯乙烯(PVC-U)氯化聚氯乙烯 (PVC-C)和高抗冲聚氯乙烯 (PVC-HI)管材
GB/T 6671-2001 热塑性塑料管材 纵向回缩率的测定
GB/T 14152-2001 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外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时针旋转法
GB/T 8806-2008 塑料管道系统 塑料部件 尺寸的测定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1、抽样型号和规格
本次抽查产品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
2、抽样数量、基数及抽样方法
管材:在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0米管材,10米作为检验样品,10米作为备用样品。在生产领域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米管材;在流通领域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管件: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3箱,每箱抽取9个,每箱中的5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如每箱中管件的数量不足以抽取9个,应增加抽取的箱数,使最终抽取的管件总数不少于上述要求。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四、检验项目
表1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规格尺寸(平均外径、壁厚) |
GB/T5836.1-2018 |
GB/T 8806-2008 |
|
2 |
密度 |
GB/T5836.1-2018 |
GB/T 1033.1-2008 |
|
3 |
维卡软化温度 |
GB/T5836.1-2018 |
GB/T 8802-2001 |
|
4 |
纵向回缩率 |
GB/T5836.1-2018 |
GB/T 6671-2001 |
|
5 |
拉伸屈服强度 |
GB/T5836.1-2018 |
GB/T 8804.2-2003 |
|
6 |
落锤冲击试验 |
GB/T5836.1-2018 |
GB/T 14152-2001 |
表2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规格尺寸(承口平均外径、壁厚) |
GB/T5836.2-2018 |
GB/T 8806-2008 |
|
2 |
密度 |
GB/T5836.2-2018 |
GB/T 1033.1-2008 |
|
3 |
维卡软化温度 |
GB/T5836.2-2018 |
GB/T 8802-2001 |
|
4 |
烘箱试验 |
GB/T5836.2-2018 |
GB/T 8803-2001 |
|
5 |
坠落试验 |
GB/T5836.2-2018 |
GB/T 8801-2007 |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6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JG/T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1、抽样型号和规格
本次抽查产品为同一生产企业、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本次抽查规格为φ16、φ20、φ25的样品。
2、抽样数量、基数及抽样方法
在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30米管材,15米作为检验样品,15米作为备用样品。在生产领域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00米管材;在流通领域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四、检验项目
表1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规格尺寸(平均外径、壁厚、最小内径) |
JG/T3050-1998 |
JG/T3050-1998 |
|
2 |
抗压性能 |
JG/T3050-1998 |
JG/T3050-1998 |
|
3 |
弯曲性能 |
JG/T3050-1998 |
JG/T3050-1998 |
|
4 |
耐热性能 |
JG/T3050-1998 |
JG/T3050-1998 |
|
5 |
阻燃性能(自熄性能) |
JG/T3050-1998 |
JG/T3050-1998 |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西安市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7
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绝热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和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二、检验依据
GB/T 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GB/T 10801.2 -2018《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GB/T 8624 -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CCGF 420.1-2015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检验项目
3.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
安全性指标 |
性能指标 |
其他指标 |
||||||
1 |
表观密度 |
GB/T 10801.1-2002 |
推荐性 |
● |
||||
2 |
压缩强度 |
GB/T 10801.1-2002 |
推荐性 |
● |
||||
3 |
导热系数 |
GB/T 10801.1-2002 |
推荐性 |
● |
||||
4 |
燃烧性能 |
氧指数 |
GB/T 10801.1-2002 |
推荐性 |
● |
仅外墙阻燃型产品检验 |
||
燃烧分级 |
GB 8624--2012 GB/T 10801.1-2002 |
强制性/推荐性 |
● |
仅阻燃型产品检验 |
3.2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
安全性指标 |
性能指标 |
其他指标 |
|||||||
1 |
压缩强度 |
GB/T 10801.2--2018 |
推荐性 |
● |
|||||
2 |
绝热性能 |
热阻 |
平均温度10℃ |
GB/T 10801.2-2018 |
推荐性 |
● |
|||
平均温度25℃ |
|||||||||
导热系数 |
平均温度10℃ |
GB/T 10801.2-2018 |
推荐性 |
● |
|||||
平均温度25℃ |
|||||||||
3 |
燃烧性能 |
GB 8624-2012 GB/T 10801.2--2018 |
强制性/推荐性 |
● |
仅阻燃型产品检验 |
四、抽样
4. 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 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 2.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态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4. 2 .2 抽样基数
同一规格的产品数量不超过2000m³为一批,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m³。
4. 2. 3 抽样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车间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和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保温板各随机抽取,若燃烧性能为E级,抽取2张样品(1200×600×厚度),其中1张为检验样品,1张为备用样品;若燃烧性能为B、C、D级则抽取26张,13张为检验样品,13张为备样样品,备样封存于被抽检单位。
抽取的样品应包装好,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
4. 2. 4 样品处置
对每个所抽的样品均应编写编号,做出标识,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并签封好的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中。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存储于干燥通风处,不可重压或于锋利物品碰撞,不宜露天长期暴晒,远离火源,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
4.3 抽查样品确认
4.3.1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3.2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8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次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标准
GB/T 5237.1-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GB/T 5237.2-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GB/T 5237.3-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GB/T 5237.4-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喷粉型材》
GB/T 5237.5-2017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5部分:喷漆型材》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
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状态的产品。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2.1抽查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2.2 抽样基数不少于10根。
2.3 每种产品共抽取2根型材。
2.4 截取检验样品
截取方法为:在每根型材上从距离型材端部500mm处连续截取2段样品,每段长1000mm,共计4段。同一根上截取的2段样品一一对应编号,如1-a、1-b、2-a、2-b。将其中标记a的2段样品为一包,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2段样品为一包,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3、样品处置
截取的样品应小心包装,每段样品表面均应覆保护材料。封取好的样品必须保存在干燥、室温、无腐蚀性气氛的环境中。样品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四、检验项目
尺寸偏差(壁厚、平面间隙、弯曲度、扭拧度),外观质量,膜厚,力学性能(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化学成分(Si、 Fe、Cu 、Mn、Mg、Cr、Zn 、Ti)。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2、全部项目合格,判定为抽查合格时,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2020年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判定为抽查不合格时,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西安市2020年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件:9
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次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T 6543-2008《瓦楞纸箱》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型号和规格
按产品种类规定的、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企业出厂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证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数量、基数及抽样方法
在生产领域随机抽取30个样品,15个作为检验样品,15个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需满足抽样要求。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四、检验项目:
表1瓦楞纸箱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产品标准及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耐破强度 |
GB/T 6543-2008 《瓦楞纸箱》 |
GB/T 6545-1998 |
2 |
边压强度 |
GB/T 6546-1998 |
|
3 |
整箱抗压 |
GB/T 4857.4-2008 |
|
4 |
粘合(钉合) |
GB/T 6543-2008 |
|
5 |
压痕线 |
GB/T 6543-2008 |
|
6 |
摇盖 |
GB/T 6543-2008 |
五、判定原则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综合判定: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瓦楞纸箱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当有不合格项目,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20年西安市瓦楞纸箱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二)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以上抽查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