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商》2013年第四期(总第148期) 商品展销会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商品展销会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工商曲江分局

   一、西安市商品展销会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3个专业展馆,分别是曲江国际会展中心、陕西国际展览中心、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总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曲江国际会展中心9.3万平方米,可设国际标准展位3000个,另有室外广场4万平方米,停车场3万平方米;陕西国际展览中心4.7万平方米,可设国际标准展位1500个;西安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3万平方米,可设国际标准展位1000个,室外广场1万平方米。其中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和西安绿地笔克国际会展中心的设施功能及现代化程度跃居国内先进行列。据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共举办有规模会展活动142个,参展商22.72万人次,专业观众24.14万人次,普通观众514.04万人次,新增就业岗位34790个,展会成交额979.8亿元,创社会综合经济效益82.36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9.2%。如此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会展业理所当然成为了西安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中之重,更是一度被提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建设以西安为中心的会展经济圈。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中一个璀璨的亮点。据统计,2010年1—5月份曲江会展中心举办各类展销会30余场,接近2009年全年的展销场次。自2006年开馆以来,已累计举办展会及活动400余场,实现营业收入超2亿元,拉动相关行业增收超100亿元;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举办了通用航空设备展等诸多国际性及全国性展会,明显带动了高新区的高科技产业等关联产业;以举办农业博览会、服装交易会为主的陕西省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了4届陕西旅游商品博览会,在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曲江国际会议中心的建成,将有助于更多国际大会落地西安,助力西安会展业进入多个园区齐头并进的新纪元。

    二、商品展销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少。目前,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整个展销会的筹备到举行的全过程进行规范,仅在部分法律的个别条款对展销会的参展商有一些规范,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展销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销售者(服务者)及展销会的举办者进行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要求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的食品经营者要求审查其经营资格,同时该法第九十条对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展销会的举办者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商品展销会主体监管难。一是符合登记条件的异地参展经营者资格难确定。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但由于目前全国工商系统的经济户口并未联网,对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资格证明是否真实难以确定。二是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展会举办者及参展经营者难监管。2010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取消了“商品展销会登记”行政审批项目。展销会登记证申请、核发及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展销会要进行处罚等相关条款失效,有的展会就逃避了工商机关备案登记。

    (三)商品展销会举办期间的各种行为监管难。一是对未备案展会的展商行为难以介入管理。有的参展商为逃避监管,故意不办理展会登记,而是以产品推荐会、咨询会等形式,在室外广场临时组场宣传产品的同时违法销售商品,对这类的展会介入较难。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展会涉及的产品及服务范围较广,且有的产品及服务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新特产品,工商干部在监管期间,受专业知识、知识更新等的限制,对参展商的参展商品质量难以监管到位。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一是投诉举证难。举办单位及参展商一般在现货交易时均未能出具有效的或真实的售货凭证,因此,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向工商部门投诉时,经常由于消费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购物凭证,难以追究参展商的责任,对其权益难以保护。二是售后服务难。特别是对于异地的展销会经营者,消费者一旦购买其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但展销会已移往他处,受地域限制,对商品的“三包”无法实现,售后服务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商品展销会监管建议:

    (一)严格事前办展审查,把好会展举办关。首先要严格审查展销会举办方的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举办方不得从事会展活动,同时要认真审查参展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对异地举办的,要求提供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异地展销核准证明。其次要认真审查举办方与场地出租方、举办方与参展经营者之间签订协议,是否将各自有关责任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第三要审查是否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第四要查验展销的商品,查看是否有合格证明,对涉及到医药、农产品及其他特殊商品的,还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查验,防止展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五要审查招商广告及商品宣传广告,查看其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二)加强事中监管,严查违法办展行为。一是实行驻场监管。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所登记的展销会的有关情况,如展销会的名称、地址、举办单位、时间、展销商品种类等,告知辖区工商所及有关部门,由辖区工商所及有关部门派人驻场,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二是加强巡查。驻场执法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查看参展者的经营资格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证的行为;参展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产品及侵权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对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认真调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工商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在展销会会场设立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点,现场受理、调解消费者申诉举报,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对损害消费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健全各项制度,保障事后权益维护。为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对展销会的监管可以实行以下两项制度:一是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由举办方、参展经营者及出租方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数额的诚信经营保证金至登记机关所在的消费者协会,并根据不同的商品约定不同的退还期限,在展会结束后约定的期限内无消费举报投诉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在期限内出现质量纠纷,且经鉴定确属商品质量问题的,工商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付标准,从“保证金”中予以支出赔付款,先行赔付给消费者。通过保证金制度,可以促进参展各方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也有利于消费投诉的解决,切实保障消费权益。二是要求经营者实行信誉卡制度。在参展期间对销售的商品要使用加盖经营者公章的商品信誉卡,明确商品的售后服务等内容,并对销售的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一旦出售商品有质量纠纷,消费者可以凭信誉卡进行退换,从而解决了无消费凭证的问题。

    (四)建立一流的专业化会展监管队伍。再好的机制也是由人来落实和完善的,如果没有与制度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监管干部,纯粹在制度上寻求突破和发展是不现实的,即使实施了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的,究竟实效能有多少?因此关键还是在人,只有一流素质的监管队伍才能落实一流的监管机制,才能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提供不竭的动力。同样,对会展行业的监管也是如此,会展行业是监管中全新的行业,对监管工作者提出的一次考验。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全面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业务知识,使其具有基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结构。除此之外,以下各条也是极其重要的:第一,加强对展销会合同的监管。可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第二,严格监管招展和办展广告;第三,加强展览会现场的监管管理;第四,运用经济杠杆及企业信用管理手段,建立展览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第五,建立办展企业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