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开发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促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部署和我局“三项制度”示范创建工作安排,市局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统称“三个暂行办法”,后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

市局推行“三项制度”有关重点工作,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各开发区分局、机关各处室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开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市监发[2020]60号)明确的责任分工,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要求持续推进,结合“三个暂行办法”和示范创建安排,进一步细化完善落实。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执行“三个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落实。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处室、执法机构、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局相关机构”)以市局名义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4 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局相关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三)执法权限。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四)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五)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六)监督举报。包括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行政审批的市局相关机构应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三)统一配发执法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行政执法标识(暗访排查、紧急执法情形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

(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的时间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内容、检查结果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并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市局相关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案件结案前不得公开,结案后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方式

第十一条 市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公场所等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市局相关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准确、及时地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手机应用程序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市局相关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办公自动化及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局相关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并申请更正的,公示该信息的市局相关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市局相关机构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五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在“信用陕西”网站公示满三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信息)。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二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依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应予撤下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公示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市局相关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公示。公示该信息的市局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局相关机构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对收集到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出示或经指出仍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局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处室、执法机构、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局相关机构”)以市局名义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4 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局相关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第五条 市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和勘验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八)审查决定情况;

(九)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内容不同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情况;

(十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情况;

(十三)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四)法制审核情况;

(十五)集体讨论情况;

(十六)审批决定情况;

(十七)送达情况;

(十八)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十九)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记录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

(一)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未配置专用执法记录设备或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手机、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同步做音像记录,但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转储完整内容并在相关文字记录中注明,可能引起争议的还应及时对转储内容及其介质进行公证。

第九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在文字记录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实施抽查取样;

(三)实施证据保全;

(四)举行听证会;

(五)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实施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直接涉及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三)实施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四)其他需要同时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遇到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三)其他可能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四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及时向所属市局相关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归档使用

第十六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综合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所属市局相关机构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综合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所属市局相关机构指定的存储器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市局相关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的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建立行政许可档案。

纸质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制作纸质案卷时应当刻录光盘附卷,与行政处罚案卷同期保存。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为二年,到期后按规定集中销毁,不得外泄。需要长期保存的,经保存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除执法监督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

有关单位和人员因故需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经保存机构负责人批准,由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管理人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和调阅复制时间、事由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案卷和执法音像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作出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市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参与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审核未通过或者法律顾问提出不同意意见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市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金额超过150万元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

(五)可能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拟查封经营场所、扣押财物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拟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当报市局决定的,应当列入区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含城六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辖区内案件)、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支队有关办案机构向支队法制大队提出法制审核。

市局各处室、各开发区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理机构向市局法规处提出法制审核。其中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由办理机构报市局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提出。

受市局委托执法机构以市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受委托机构向市局法规处提出法制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强制除外);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和法律依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或者评估、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或补充。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 基本事实;

(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 调查取证情况;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体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局机关负责人或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相关机构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需要补正的,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承办机构了解案情,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机构补正;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依法作出的审核意见。

有关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召开分管局领导会议研究。承办机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法制机构负责召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集体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商讨,形成会议纪要后报请市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使用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其中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不再使用《案件审核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一份留存法制机构归档。

第十三条 情节复杂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前,还应由支队提请市局法规处召集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市局法规处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邀请专家研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审批文书备注栏中由承办人员明确标注法制机构审核时间和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时间和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市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纪要、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应当装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局法规处、支队法制大队对其作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法律顾问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未遵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金额超过150万元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违法行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可能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拟查封经营场所、扣押财物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决定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其他

案件名称


承办机构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退卷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