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分局,双生分局,市局相关处室: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结合省局对2021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要求,现就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一)强化年报工作的责任意识。年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抓好年报公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巩固已有成效,细化工作部署,紧盯目标任务,抓住关键节点,积极稳妥推进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在往年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再提升,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动实现100%年报目标。

(二)健全年报公示的长效机制。督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按时年报,是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和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引导企业自律的有效抓手。各单位要主动作为,健全督促引导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主动性、自觉性。不断强化“公示即监管”的意识,力争把年报公示的要求逐户告知市场主体,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

(三)对未报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对未依法按时年报公示的市场主体,各单位要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强化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公示和政府部门间共享应用,继续深化对未年报市场主体的约束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维护年报公示工作的严肃性。

二、统筹分类推进,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一)不断深化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工作。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海关、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企业名单已由系统自动关联并加挂数据项。如果企业名单匹配有误,要及时与市局信息中心或相关单位联系协调。

(二)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要积极督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时报送年报,并确保年报率达到100%。信用、药品、特设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沟通,密切配合,精准摸清企业情况,服务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工作。

(三)完善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工作。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四)同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和推进整体年报工作举措,及时总结以往年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丰富便利年报的措施,做好服务和政策解读工作。要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合作,掌握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情况。努力提高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化水平,鼓励网上填报。

三、建立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报公示既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单位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年报公示工作,制定合理方案,谋划年报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有力推动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丰富宣传工作手段,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将日常监管工作与宣传指导相结合,将普遍宣传与靶向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强政策解读,广泛普及年报知识,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年报。要严格履职尽责,不得代替市场主体进行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违规擅自修改年报相关数据,切实杜绝虚假年报问题。市局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对各单位企业年报情况进行通报。

本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单位于2022年7月11日前将年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信用监管处。年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信用监管处,联系电话(传真):84503310。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