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3〕5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转变登记监管职能,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事项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2013年我省重点改革工作任务。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实施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工商登记监管模式,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政府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工商局要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掌握、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精神实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改革各项措施,积极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认真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

(一)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1、省局授权市、县级工商局受理以“陕西”作为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市、县级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省局审核后,由市、县级登记机关根据省局审核意见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市级登记机关可以参照以上办法授权。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的,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在原名称后加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公司名称予以登记;对从原企业剥离后再进行改制的,经原企业同意,登记机关可以核准使用原企业字号或简称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申请名称核准的,可参照以上办法办理。

(二)放宽集团登记条件

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设立“集团”,不受母公司注册资本和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的限制。

(三)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1、登记机关应按照“规范、准确、具体”的原则,对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文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有形市场开办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出具使用证明均可予以登记。

2、登记机关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但应向登记机关备案。

4、除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其居住场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外,其他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按要求提交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1、按照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原则,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章程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核定公司注册资本,不再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2、股东(发起人)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3、《意见》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由股东(发起人)认缴;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意见》实施前已设立的分期出资未到位的公司,申请缴足注册资本的,登记机关按认缴登记办法登记。企业要求按实缴登记的,应予以登记。

《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时,已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可以继续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申请将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登记的,营业执照不再体现实收资本数额。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直销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市场主体注册资本(金)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的,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实行“先照后证”

1、对《意见》保留前置许可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其他许可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但应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2、对申请人申请属于“大类”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依据申请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注明“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六)下放登记管辖权

除下列企业外,原属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级工商局登记:

1、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3、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

4、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企业;

5、省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企业。

市级工商局也应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登记管辖权。

《意见》实施后,申请人持省工商局核准的属于登记管辖权下放范围、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住所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七)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管辖仍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制度。申请人凭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根据注册资本额度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向省或市级授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先照后证”改革、登记程序改革、年检(年报)和信息公示等,均依照《意见》内容执行。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依照《意见》内容执行,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执行原有的投资额度和出资期限规定。

3、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出资在陕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比照中方法人投资的登记程序办理。

(八)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1、从2014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提交上年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企业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企业登录陕西省工商局官方网站(网址:www.snaic.gov.cn),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年度报告信息。

2、企业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应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消失,登记机关应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

(九)实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

将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报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待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省工商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登记机关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完成登记注册、行政处罚和企业提交年度报告后,省工商局通过数据交换,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登记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将设立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信息上传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由各许可部门在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上认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未建成之前,仍依托陕西省红盾信息网或陕西省工商局官方网站公示登记注册信息。

(二)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登记机关要完善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按照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实现动态管理。加强与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各部门、各层级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为建立更加科学高效、便民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和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登记机关要立足工商职能,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和信用评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推动企业自律自治,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和“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提高服务效能

(一)简化审批流程。除市场主体设立以及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类型、企业经济性质变更和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等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登记事项“审核合一”,由审查员审查核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二)完善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或备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三)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严格考勤管理,继续规范和完善一次性告知、首办负责、服务承诺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措施;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五、加强日常监管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市场监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转变监管理念,不断建立、创新和完善符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特点的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监管体制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重点、热点行业的检查监管;加大对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建立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制度。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程度制定不同的抽查比例,抽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在大型公共场所、人流密集地等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对抽查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力度,建立信息通报、联动执法、协作办案、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和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加强重大、疑难案件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按照“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新制度与原有制度过渡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多方监督机制,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实施监管。发挥媒体作用,及时曝光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经营者。

(五)强化企业自律。通过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登记注册和信用信息,强化企业自律。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律办法和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和企业的自律管理,形成鼓励诚信守法经营良好氛围。

(六)强化行政指导。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行政指导方式,针对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对改革中群众关注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予以解答。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企业处、外资处、个体处、注册分局、信息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具体负责改革协调指导工作。各级工商局也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县工商局要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监管配套措施,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定期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同时,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三)强化培训学习。省工商局组织各市级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改革涉及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实行“先照后证”、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等相关改革措施进行专题培训。各市级工商局也要及时组织各县级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改革涉及业务问题进行培训,增强政策的执行力,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立足工商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支持改革,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确保规范统一。各级工商局要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和《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上下一致、规范统一,认真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形成全省“一盘棋”的总体格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