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撤销行政登记决定书
西市监高新撤决字[2024] 第016号

公司登记申请人: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人):李广超(身份证号:411082********6637)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被许可人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4月24日取得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李广超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上述变更登记。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4月24日取得由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核准变更登记;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金松大厦第1幢2单元10层21004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广超。举报人李广超称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3月13日、2017年4月24日变更登记材料中,冒用李广超的身份信息,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陕0113民初4647号】中,确认被告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冒用李广超的身份信息签订的有关公司变更文件无效;工作人员向该公司以及王宏生、黄钢、庞小丽等该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黄钢未配合调查;通过对该公司原股东王宏生以及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庞小丽询问得知,王宏生、庞小丽不认识李广超,也没有接受李广超的委托办理过该公司上述变更登记;通过对举报人李广超本人询问调查得知,举报人对该公司变更登记不知情,对变更登记资料中的签字不予认可。工作人员对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该地址无此公司。我局已将李广超举报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经过综合研判认为,该公司在向我局提交的注册登记资料过程中,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7年3月13日、2017年4月24日核准的陕西新易诚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430405)的变更登记,限期十日内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作废。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