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骋远物流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股东登记的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你(单位)西安骋远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2月13日设立登记的孙孝年股东身份。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2015年2月13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孙孝年的身份信息,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股东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西安骋远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2月13日设立登记的孙孝年股东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力。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的,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 8837510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2024年 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