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关于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伶超百货店等5个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决定书
西市监双生撤决字[2024]第007 号

西安市莲湖区伶超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军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芳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城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春百货店:

2024年3月12日,我局接到姬毛妮女士投诉,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06月11日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了西安市莲湖区伶超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军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芳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城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春百货店等5个个体工商户,要求我局调查处理。

经查:西安市莲湖区伶超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M12F)、西安市莲湖区伶军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MD0M)、西安市莲湖区伶芳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NJ63)、西安市莲湖区伶城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N78X)、西安市莲湖区伶春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MQ7N)于2019年6月11日由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核准设立,企业类别:个体;经营者:姬毛妮;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分别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13号、112号、115号、114号。2020年7月26日,双生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户不在该地址经营,通过登记注册的信息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个体工商户)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列入异常名录。2021年01月09日、2022年07月08日、2023年07月04日,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3月12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了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告,公示期45天。公示期间,无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经过综合研判,西安市莲湖区伶超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军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芳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城百货店、西安市莲湖区伶春百货店5个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资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9年06月11日核准的西安市莲湖区伶超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M12F)、西安市莲湖区伶军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MD0M)、西安市莲湖区伶芳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NJ63)、西安市莲湖区伶城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N78X)、西安市莲湖区伶春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35MA6WWNMQ7N)的设立登记,营业执照作废。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