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西市监高新撤决字[2024]第113号

当事人: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10103370E

法定代表人:吴萍

撤销登记类型:注销登记

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吴萍、杨立、王玮、张玉凤向本局递交《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书》,称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惠药业)在2020年4月20日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撤销。本局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2020年4月20日,嘉惠药业提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等材料,办理了注销登记。2024年8月21日,本局对嘉惠药业副董事长杨立、董事王玮、董事张玉凤,以及嘉惠药业原法定代表人吴芳分别开展询问调查,上述四人均对于嘉惠药业申请注销登记不知情,也未参加过解散嘉惠药业的董事会议,对注销登记材料中本人的签字不认可。8月22日对嘉惠药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萍开展询问调查,其承认未将嘉惠药业注销事宜告知其他董事,也未召开过解散嘉惠药业的董事会议,注销登记材料中其他董事的签字均为她本人代签。嘉惠药业董事安希˙万斯(Ency Wancis)为美籍人员,无法取得联系。

另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玉凤、王玮、杨立、吴芳诉吴萍、第三人安希˙万斯(Ency Wancis)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事实有:各方当事人均认可2019年12月5日解散嘉惠药业的两次《董事会决议》、2020年4月15日《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和通过该清算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所有董事签字均为吴萍代签;王伟、张玉凤分别通过笔迹鉴定,上述文件中的签名与本人非同一人笔迹;未查询到安希˙万斯(Ency Wancis)入境中国内地记录,推定上述文件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判决结果:确认上述两次《董事会决议》和通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2024年10月12日,本局将嘉惠药业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本局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注销登记材料、撤销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公示记录、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局认为:嘉惠药业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登记情形,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20年4月20日核准的西安嘉惠药业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