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高新分局撤销公司登记告知书 西市监高新撤告字[2020]第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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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本局已调查终结。经查,2018年6月14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投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时提交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等规定,我局已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该次行政登记行为。该次行政登记撤销后,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取得的四次变更登记均存在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7月29日取得的四次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爱军、王栋 联系电话:81112944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高新分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