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撤销行政登记决定书 西市监高新撤决字[2023]第014号

公司登记申请人:汪士恒

利害关系人(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人):芦泓源(监事)

公司登记事项:设立登记

被许可人于2021年4月14日取得陕西恒赫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芦泓源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上述设立登记。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陕西恒赫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取得由我局核准设立登记;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三路恭张新村32号楼5号;法定代表人:汪士恒。当事人芦泓源称其身份证曾经于2018年10月在乘坐高铁时丢失过,并向我局提供了由北京市公安局上地派出所出具的芦泓源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该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此次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均未配合调查;通过对举报人芦泓源本人询问调查得知,举报人对该公司设立登记不知情,对设立登记资料中的签字不予认可。经调查,该公司注册登记时芦泓源实名认证操作系他人伪造,有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市政务大厅质询西安全程网办个人线上非本人意愿签署问题的情况说明》为证。工作人员对登记地址进行现场核查,该地址无此公司。我局已将芦泓源举报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经过综合研判认为,该公司在向我局提交的注册登记资料过程中,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4月14日核准的陕西恒赫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TTMW65)设立登记中芦泓源的监事身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