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西工商经听告字[2017]第52号

陕西秦沃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591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连续停业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经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核查,当事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转注销、注销或无信息,已构成了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我局拟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联系人:崔明祥、李媛   电话:86529830

    附: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拟吊销591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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