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工商浐告字[2017]22号

樵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无照经营煤炭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自2016年11月21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西安市未央区上水腰小学南100米处设立煤炭营业场所,从事煤炭销售经营活动,你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全仁、 鲁延      联系电话:83611103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