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西工商莲处立字[2017]第65、66、67、68、69、70、71、72、73号

当事人:西安市莲湖区钰东水果店等15457户个体工商户

    根据工商莲湖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体工商户工作方案和省市局的要求,对未办理变更登记(见拟吊销名单)的西安莲湖区钰东水果店等15457户个体工商户进行集中清理吊销,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有关工商所负责办理此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我局对其经营地址核查,发现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同时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其两年未申报个体工商户年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中,我局依法调去以下证据:

    1、西安莲湖区钰东水果店等15457户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见拟吊销名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存在。
    3、工商莲湖分局吊销长期停业为经营个体工商户工作方案。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上述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被吊销个体工商户,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市莲湖区钰东水果店等1545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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