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时关闭企业年报公示系统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的规定,我局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系统从2017年7月1日至14日暂时关闭。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的企业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需要补报年度报告的企业,请于7月15日后开始补报,补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请到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办理。

    特此公告。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