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港处字[2017]4号

 西安市永红建筑构件厂等46户企业:

    经查,截至2017年6月2日,当事人未报送并公示2014、2015年度报告,经西安市邮政专用信函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经西安国际港务区国家税务局确认,当事人均超过一年未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企业登记信息基本情况、西安市邮政专用信函《企业登记住所核查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西安国际港务区国家税务局对当事人纳税情况的核查结果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了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行为。

    2017年6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市工商港听告字[2017]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经我局研究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市永红建筑构件厂等46户企业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张贴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门前玻璃幕墙处。同时,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至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市永红建筑构件厂等46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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