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西工商航空处字[2017]3号

当事人:西安兴业航空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

    经查,西安兴业航空贸易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4 年度、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2017年3月31日,我局发布《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责令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但上述企业未有报送公示年度报告。6月2日至6月7日,我局办案人员对上述企业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经向西安航空基地国税局、西安市地税局航空基地分局调查证实上述企业连续两年内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6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西工商航空听告字〔20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航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分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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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