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高新行处字[2017]29号

 西安明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374户企业:

    经查,截止2017年6月9日,西安明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374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纳税。同时,当事人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也未办理相关清算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对上述企业纳税情况的核查结果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企业类型属于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停业的行为;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停业的行为。

    2017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市工商高新听告字[201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公司以及分公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张贴在我局公告栏中。同时,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及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明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374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
2017年6月25日           

相关下载:

西安明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374户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