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西工商未央案字〔2017〕112、113、114、115、116、117号

 当事人:西安市未央区伟伟商店等14733户个体工商户

    根据省市局的要求,对未办理变更登记(见拟吊销名单)的西安市未央区伟伟商店等14733户个体工商户进行集中清理吊销,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有关工商所负责办理此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我局对其经营地址核查,发现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同时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其两年未申报个体工商户年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中,我局依法调去以下证据:

    1、西安市未央区伟伟商店等14733户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见拟吊销名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存在。

   2017年6月5日,我局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西工商未央听告字〔2017〕170003号《听证告知书》,上述个体户在发布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上述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被吊销个体工商户,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未央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市未央区伟伟商店等14733户个体工商户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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