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西工商处字[2017]4号

当事人:凯林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等154户企业

经查,凯林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等154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4 年度、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2017年1月12日,我局发布《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责令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但上述企业仍未报送公示年度报告。2016年8月至11月,我局委托相关分局、市场监管局开展对上述企业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工作,经现场检查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2017年5月25日,经向陕西省国税局调查证实上述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及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已构成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2017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西工商听告字〔2017〕4号《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凯林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等154户企业名单.xls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