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经处字[2017]105号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便利店等3818户个体工商户:

    根据省市局的要求,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便利店”等3818户个体工商户(见吊销名单)进行集中清理吊销,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有关工商所负责调查取证,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截止2017年6月27日,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便利店 ”等3818户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4 、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或者向工商部门报送纸质2014、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中,我局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1、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便利店 ”等3818户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变更登记(见拟吊销名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等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记录(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其行为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

    2017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西工商经开听告字[2017] 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便利店”等3818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诺林便利店 ”等3818户个体工商户名营业执照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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