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浐处字[2017]7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西安保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4户企业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一)违法事实和根据
    2017年06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西安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741户连续停业六个月,通过登记地址及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16年06月0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截止2017年06月01日,通过登记地址及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并且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国税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浐灞分局关于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鉴于,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均无法送达至当事人处。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市工商浐听告字[2017]76号》,上述企业在公告发布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所描述的情形,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行为。
    鉴于西安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627户企业,在催告公告与听证公告阶段,能主动前来办理注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主动消除相关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应当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三、尾部
    (一)处罚履行方式、期限、不按期履行后果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在15日内、属于公司的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如涉嫌犯罪,将移送至司法机关。
    (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 西安保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4户企业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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