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处罚决定 书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20号

    当事人:李秀琪,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8年4月13日,我局运输所执法人员******依法在西安市东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秀琪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鑫华仓储院内从事货运代理服务经营活动,负责人为其本人。当事人李秀琪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遂予以查处。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立案调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由刘*****负责办理此案,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经查,2018年4月13日,我局运输所执法人员******依法在西安市东郊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秀琪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鑫华仓储院内从事货运代理服务经营活动,负责人为其本人。当事人李秀琪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遂予以查处。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经营,截至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建立账册,经调查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约为2000元,就检查情况和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状况,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从事了违法经营活动; 2、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及经营情况、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3、检查和陈述材料,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自然人情况;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所)认为:当事人李秀琪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对该行为,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