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25号

    当事人:刘新虎,性别:男,年龄:**,文化程度:,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018年4月8日 ,西安市工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新虎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从事货运代理服务经营活动。2018年4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由**和**负责办理此案,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经查,当事人刘新虎自2017年11月23日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从事货运代理服务经营活动。截止2018年4月8日被我局查获,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在案件调查中,我局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从事了违法经营活动; 2、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及获利情况; 3、现场照片,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场所及经营事实。 4、货运票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从事了违法经营活动; 5、房屋租赁合同,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场所; 6、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从事了违法经营活动; 7、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所)认为:当事人刘新虎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对该行为,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3000(叁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