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浐处字]2018]7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成明,性别:男,年龄:*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住址: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号,现住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号。身份证号码:610124*2415,联系电话:151*5875。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一)违法事实和根据
    当事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房社区世园之家C区68号,从事汽车配件养护用品配送服务,截止2018年3月15日被我局查获,共获得配送服务费用1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营现场照片、租房合同、当事人陈述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并有提供人的签名、盖章确认。
 
    2018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浐告字〔2018〕 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履行方式与处理异议
 
    (一)处罚履行方式、期限、不按期履行后果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西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信用联社、长安银行、光大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