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浐处字[2018]7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西安志请工贸有限公司等2343户企业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

(一)违法事实和根据

2018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上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西安志请工贸有限公司等2624户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并停业连续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18年5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截止案发,当事人既未参加2017年度报告,通过登记地址等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并且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国税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鉴于,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均无法送达至当事人处。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工商浐听告字[2018]30号》,期间281户企业已履行年报公示,正常经营。其余2343户企业在公告发布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亦未履行年报公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三、履行方式及处理异议

(一)处罚履行方式、期限、不按期履行后果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在15日内、属于公司的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如涉嫌犯罪,本局将移送至司法机关。

(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志请工贸有限公司等2343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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