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工商浐处字[2018]8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0059634556XQ;名称:西安灞桥东城医院;住所:长乐东路甲字一号;法人:田永红;开办资金:壹佰万元整;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灞桥区卫生局;业务范围:内科 儿科 妇产科;妇科专业 儿科 口腔科 急诊医学科 麻醉科 医学检验 医学影像科 中医科;发证机关:西安市灞桥区民政局;发证日期:2012年7月25日。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依据、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理由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日与西安复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提供了广告内容,但未提供审查证明,由西安复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为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广告,当事人于2018年3月17日支付给西安复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12万元。当事人发布广告之前已取得(2018)174号医疗广告审查文件,该件只允许介绍诊疗科目、医院地址、媒体类型等,并未批准发布其他内容。但当事人的网页上出现了:一、中间为“一站式诊疗服务、微管超导可视无痛人流手术费减免500元”大字,左侧出现微创妇科、无痛人流、妇科炎症、宫颈疾病、其他科室共五个分类介绍,其下共介绍了23种具体疾病或治疗手段;二、另一页面上,出现了妇科炎症、计划生育、妇科专题、妇科症状四类,子栏目下共计介绍了17种具体疾病和治疗手段。上述内容已超出了审查文件的核准范围。

以上事实有网络广告照片、询问笔录、广告发布协议、支付广告费用的发票、当事人资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并有提供人和提供机构的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鉴于违法广告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自行关闭了网站,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8年9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浐灞告字〔2018〕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本局决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同时,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2万元。

三、履行方式及处理异议

(一)处罚履行方式、期限、不按期履行的后果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选择下述四家银行:西安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任意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