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工商莲处字[2019]第1号


西安万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497户企业:

经查,截止2019年2月27日,西安万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497户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报送2016年度、2017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且连续停业六个月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经我局通过西安红盾信息网向当事人发布催办企业年报公告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经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核查,当事人属于非正常报税或已注销税务登记纳税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企业登记信息基本情况、通过西安红盾信息网向当事人发布催办企业年报公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当事人纳税情况的核查结果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及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

2019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西工商莲监听告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西安万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497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万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497户企业登记信息基本情况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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