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双罚字[2019]13号


当事人:西安嘉泰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等183户企业:

经查,截至2019年3月28日,西安嘉泰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等183户企业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纳税。同时,未报送并公示2015、2016企业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地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也未予补办年报和办理相关清算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有邮局挂号信函清单一套,《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记录表》,企业基本情况信息、陕西省地税局数据匹配结果,陕西省国税局数据匹配结果(市工商函字〔2016〕313号文件附件)等证据材料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2019年3月28日,我局西安红盾信息网公告送达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工商双听告字[2019]第001号),上述企业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所指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给予上述183户企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限上述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吊销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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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分局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