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曲罚字[2019]40号

当事人: 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33MA6UWDQX0R

住所(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38号梅苑小区商用裙楼负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思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12429XXXXXXXX0459

联系电话:158XXXX2101

联系地址: 陕西旬阳县神河镇屋场村一组

2019年3月28日我局收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来函反映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卖淫嫖娼和介绍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仍不改正,建议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WDQX0R ;法定代表人姓名:袁思平;住所: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38号梅苑小区商用裙楼负1-2;经营范围及方式:足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

2019年2月25日经现场检查,该场所已被公安机关关闭,我局依法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我局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查处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卖淫嫖娼和介绍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仍不改正的相关资料。

根据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提供的公安机关查处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卖淫嫖娼的相关资料显示: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现场查获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后公安莲湖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停业三个月整顿处罚;2018年11月14日公安莲湖分局依法检查该公司停业情况时发现该公司违法撕毁公安机关封条;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有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且多次违法性质严重,经整顿仍不改正。

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4月1日,我局通过西安红盾信息网向当事人发布了西市监工曲听告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5月31日已达到60日的送达日期,当事人自该日已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西安微不足道足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