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西市监工高听告字[2019]第15号

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41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413户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报送并公示2017、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长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纳税。

其中,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90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和西安市都皇网吧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红太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煤气公司兴盛材料公司加油站等2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拒绝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对上述企业本局拟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柴淳

联系电话:029-8844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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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高新分局

201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