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浐罚字[2019]34号

经营者:徐翠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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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房村陈家场1号

2019年6月6日中午,本局执法人员对浐灞生态区新房村新馨幼儿园东100米路北一简易民房内发现,你销售燃煤。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你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18年8月底从宁夏进购了18吨燃煤,按照850元每吨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共查获17.3吨燃煤。涉案燃煤的价值为15300元。截止到2019年6月6日被我局查获,你未建帐目,也没有销售记录。因你无法到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委托你丈夫宗加影到工商机关配合调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你从事了违法经营活动;

2、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你违法销售的情况;

3、陈述材料,该证据可以证明你对违法事实的认知情况;

4、案发现场照片,该证据可以证明你销售燃煤的事实;

5、你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其身份等情况;

6、磅秤显示图片,该证据可以证明涉事燃煤的重量;

7、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西安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该证据可以证明浐灞生态区为“禁燃区”;

8、你家人被炸伤图片,该证据可以证明你确实困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已构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鉴于你在案件审理查办阶段,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识问题深刻,主动上交燃煤,主动交代自己违法问题,提供案件线索,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事发后,你迫于生计收废品时,发生闪爆,造成人员受伤情况,为此,你家庭生活陷入极端困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评议,及你现实家庭困难情况,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以及你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责令改正的情况下,本局研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销售的煤炭17.3吨。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