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港罚字[2020]4号

当事人: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34户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39MA6U7B2X65534等

住所(住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新筑街办杨贺村一组63号等

按照《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工商函字[2016]31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2019年7月1我局对辖区未年报的企业进行了筛查。筛查发现共计717户企业未填报并公示2017年度、2018年度年度报告。我局随即通过张贴公告和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的公告》。截止2019年9月2日仍有“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684户企业未填报并公示2017年度、2018年度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条款。我局于2019年9月3日立案调查,并两次向“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684户企业邮寄了专用信函,其中683户企业无人签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国际港务区税务局调取了截止2019年7月1日西安国际港务区内连续未纳税申报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名单并对上述企业登记的住所进行了核查。办案人员通过筛查核查、比对名单的方式确定了“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附件2)为拟吊销企业。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附件2) 未填报并公示2017年度、2018年度年度报告、连续未纳税申报超过六个月、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经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及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下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工港听告字[2019]43号),并通过张贴公告及西安红盾信息网进行送达,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0年1月6日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同意办案机构处罚意见,对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附件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此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的543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在我局发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工作的公告》后未向我局说明情况。不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营业执照。

限上述企业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张贴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门前玻璃幕墙处。同时,在西安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至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市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名单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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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越峰工贸有限公司等543户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