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高罚字[2020]7号

当事人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72户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或分公司企业、西安市煤气公司兴盛材料公司加油站等2户企业类型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企业、西安市都皇网吧等17户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西安亿亩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见附件)。

2019年7月,执法人员依职责对本局登记的各类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报送并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遂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信函核查和走访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因当事人下落不明,遂采取了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相关文书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调查期间未向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报送公示2017、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经公告催报后,截至公告规定的截止日期,当事人仍未履行年报公示法定义务补报年报,也未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同时查明,当事人近两年来未有纳税记录,也未办理税务登记,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截至2019年10月19日,当事人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72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和西安市都皇网吧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自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西安亿亩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西安市煤气公司兴盛材料公司加油站等2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拒绝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业务系统查询结果、《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公告》、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截屏、公告栏张贴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报送并公示2017、2018年度报告,以及经公告催报后,仍未补报相关年度报告或办理相关变更、清算注销登记;

2.中国邮政专用场地核查信函回执、现场核查笔录,证明在当事人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该当事人取得联系;

3.税务部门核查纳税情况,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长期未依法纳税。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2019年10月19日,本局通过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工高听告字〔2019〕第15号)。截至2020年1月15日,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述当事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72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72户有限公司或分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西安市都皇网吧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了逾期开业或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西安市都皇网吧等17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西安亿亩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了连续两年未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西安亿亩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西安市煤气公司兴盛材料公司加油站等2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歇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西安市煤气公司兴盛材料公司加油站等2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当事人陕西万百达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394名单.xlsx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高新分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