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浐罚[2020]5号

当事人:程岗

身份证号码:412326********4218

联系电话:152****9162

联系地址: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彭井村程楼36号

常住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裕青青家园西区1-6101号商铺

2019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货架上和库房内发现涉嫌侵权假冒白酒42瓶,你不能提供上述酒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白酒进行扣押。经查明,其中5瓶白酒(6年酒3瓶、彩凤飞六年陈酿酒2瓶)不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将上述5瓶酒解除扣押。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在十里铺工商所办理了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你无证经营行为,我局已函告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涉案42瓶白酒(西凤华山论剑10年酒9瓶、西凤华山论剑20年酒4瓶、西凤六年酒3瓶、西凤十五年酒5瓶、6年酒3瓶、彩凤飞六年陈酿酒2瓶、国窖1573酒4瓶、五粮液酒6瓶、海之蓝酒6瓶)系你分别从3名陌生人处回收后摆放到店内准备从事销售,未履行查验义务,且未取得相关合法票据。除其中5瓶酒(6年酒3瓶、彩凤飞六年陈酿酒2瓶)外的37瓶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权假冒酒,并出具鉴定证明。

你所售的6年酒、彩凤飞六年陈酿酒的包装(包装盒及酒瓶)、装潢(包装盒及酒瓶上的装饰性的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西凤六年酒包装、装潢近似,致使相关消费者不易辨别,易产生误解。截止案发,你尚未销售以上42瓶白酒,按你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13465元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证明你销售侵权酒的事实;

2. 询问笔录,证明你销售侵权酒的事实;

3. 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在案件调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

4. 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身份;

5. 照片制作(提取)单6份, 证明你销售涉案白酒的事实;

6、《陈述材料》,证明你销售涉案酒的事实;

7、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价格证明表复印件,证明酒厂鉴定人员的身份、资格、其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的事实、你销售侵权酒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2月11日,本局向你电子送达了西市监工浐听〔202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你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已构成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

鉴于你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回收的涉案白酒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西凤华山论剑10年酒9瓶;

二、没收西凤华山论剑20年酒4瓶;

三、没收西凤六年酒3瓶;

四、没收西凤十五年酒5瓶;

五、没收国窖1573酒4瓶;

六、没收6年酒3瓶;

七、没收彩凤飞六年酿酒2瓶;

八、没收五粮液酒6瓶;

九、没收海之蓝酒6瓶;

十、罚款26930元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叁拾圆整)。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到下列银行缴清上述款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信用联社、长安银行、西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浐灞生态区分局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