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浐灞生态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工浐罚字[2020]8号

当事人:叶丹荔

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号

身份证号码:610523**********79

联系电话:132******00

其他联系方式:185******25

联系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室

2020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销售 “3M”9001口罩为假冒产品一事依法进行检查。2020年2月6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在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下,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路大明宫机电市场门口向北200米某人处购进250包“3M”9001口罩,规格每包2个,共计500个,采购价为10元/个,支付现金5000元。当事人1月23日中午将400个“3M”9001口罩以12元/个价格销售与西安德翔医药有限公司。剩余100个“3M”9001口罩当事人及其家人自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所有口罩已销售400个。2月5日,本局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口罩样品(2个)进行鉴定。2月12日,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编号:No.CPJ202002199)证实当事人所销售的“3M”9001口罩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800元。同时,当事人2020年1月23日销售“3M”9001口罩时未取得《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时间、价格、进货及销售情况等事实;

2、照片制作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相关情况;

3、收条打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事实;

4、陈述材料,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无照经营的事实和对其行为的认识态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鉴定报告,该证据可以证明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机构对3M注册商标商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2020年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市监工浐听告〔202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在发现所售商品涉嫌侵权后能深刻反省。但考虑到当事人在当前疫情时期,未考虑到口罩对个人防护的重要性,未在采购中履行查验货制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对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罚款人民币4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到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西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信用联社、长安银行、光大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浐灞生态区分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