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价罚字[2020]002号

企业名称: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西安热电厂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XX5159

营业场所:西安市鄠邑区余下镇40号

负 责 人:魏宏文

2019年10月8日本局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检查的通知》(陕市监价竟[2019]7号)要求,对你单位2018年度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所涉及的环保电价款进行立案核查。你单位存在违规执行环保电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及本局处理决定如下:

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43家燃煤发电企业97个发电机组2018年环保设施排放情况审核总表》认定的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201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数据,经本局计算核实,2018年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生产中环保设施的二氧化硫(简称:脱硫)、氮氧化合物(简称:脱硝)、烟尘(简称:除尘)排放超限值上网电量如下:

1、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含空白数据小时数等)2004.86千千瓦时;2、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含不可抗拒因素超标排放中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运行不正常小时数据、空白数据等)3865.7千千瓦时;3、除尘超标排放(含不可抗拒因素超标排放中因发电机组启机超标小时数、空白数据等)1722.07千千瓦时。

经查,你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超限值、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下,仍执行环保电价,脱硫电价每千千瓦时加价15元;脱硝电价每千千瓦时加价10元;除尘电价每千千瓦时加价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单位核实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2018年上网发电量报表、燃煤电价报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规定的限值要求。你单位对超过排放限值情形下的上网发电电量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2020年4月10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二氧化硫环保电价款30072.8元(2004.86千千瓦时×15元)。

(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款38657元(3865.7千千瓦时×10元)。

(三)没收烟尘环保电价款3444.14元(1722.07千千瓦时×2元)。

以上违法所得合计72173.94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72173.94元如数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分支机构。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