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价罚字[2020]001号

当事人: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000305601907G

住所(住址):西安市未央路盛龙广场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健

联系电话:13992877927

本局收到群众举报,称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分公司(华润万家未央路店)大幅度抬高价格销售蔬菜。本局于2020年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于同日对你单位涉嫌哄抬价格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与兰州宜宝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柜台销售的大白菜价格在近期明显提高,2020年1月22日至25日销售价格1.58元/斤,进货价格0.9元/斤,加价率为75%;1月26日销售价格5.98元/斤,进货价格2.3元/斤,加价率为160%;27日上午销售价格5.98元/斤,进货价格2.5元/斤,加价率为139%。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你单位大幅度抬高大白菜价格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对你单位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

2020年1月30日,本局向你单位下发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市监价听[2020]001号)。你单位2月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认为其提高大白菜的行为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并非主观故意,且交易金额、交易数量较小,其动机、其后果未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理。本局认为你店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网络、舆论反响强烈,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已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本局决定维持原处理意见,处罚款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分支机构。逾期不缴纳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